作为上海房屋的“长期租客”(如20年长租权),能否参照产权人提取公积金用于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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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5-12-29 16:27

上海长期租客能提取公积金大修房屋吗?20年长租权人是否可参照产权人提取公积金?本文结合上海公积金政策与法律规定,详解租客公积金提取资格、特殊情形及实用建议。

一、政策依据分析

1. 大修提取公积金的基本条件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政策明确规定,只有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大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明确列出可提取情形: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大修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大修提取时,必须提供原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文件,这是产权人身份的法定证明。

3. 长期租约与产权的法律区别

即使是 20 年的长期租约,在法律上仍属于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租客只享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是对租赁权的时间限制,而非将租赁权等同于所有权。

二、特殊情况说明

1. 公有住房承租人的例外规定

仅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中,公有住房承租人,非产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提取公积金:经业主委员会确认需要分摊电梯更新费用的;仅限于支付电梯更新中个人应分摊的自筹部分;这是针对特定项目的特殊政策,不适用于一般的房屋大修。

2. 承租人可提取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仅限于:支付房租,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租赁住房,有不同提取限额;其他特殊困难情况,如低保、特困等。

结论与建议

长期租客,包括 20 年长租权人,不具备大修提取公积金的资格,因为公积金大修提取政策明确限定为产权人。

建议:若作为长期租客需进行房屋大修,可与产权人协商,由产权人申请提取公积金,或考虑其他融资渠道解决大修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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