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遗产管理人”制度下,管理人能否为支付房产税费、维修费而申请提取被继承人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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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5-12-30 14:18

上海房产遗产管理人能否提取被继承人公积金?详解法定限制 操作路径 含有继承人需取得书面授权 无继承人时民政部门直接提取等情形 附申请材料清单与注意事项 为遗产管理中房产税费 维修费支付提供合规指引 助力了解上海公积金提取政策。

结论:遗产管理人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提取被继承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产税费和维修费,但可通过特定程序实现这一目的。

一、法律依据与限制

1. 公积金提取的法定主体限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细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关键点:法律仅赋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权 遗产管理人不属于法定提取主体。

2.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 1147 条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 遗产管理人职责包括:

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 1159 条规定 分割遗产 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关键点:支付房产税费和维修费属于遗产管理人职责范围 但支付方式受限于可用资金来源。

二、操作路径分析

1. 有继承人情形

1 遗产管理人向继承人说明情况 取得全体继承人书面授权2 继承人或其委托的遗产管理人持以下材料申请提取:

继承人身份证

死亡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授权委托书 公证3 提取资金转入遗产管理人设立的遗产管理资金专户4 从专户中支付房产相关税费和维修费用

注意:若继承人之间对提取公积金有争议 需通过法院裁定后执行。

2. 无继承人情形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当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1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 可直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公积金账户情况2 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和遗产管理职责证明3 提取的资金进入民政部门设立的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4 用于支付房产相关税费和维修费用 这些费用从遗产中优先列支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 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 管理 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包括防止遗产毁损 灭失支付的费用等 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

三、实务操作建议

1. 申请材料清单

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 单位证明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裁定书 适用于民政部门担任时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公积金账户信息 如有

遗产管理职责证明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有继承人情形

2. 特别注意事项

公积金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且无未结清贷款

提取金额超过 5 万元通常需提供公证材料

提取的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 仅用于遗产管理必要支出 不得挪用他用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 费用不足部分可由同级财政保障

四、总结

遗产管理人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提取被继承人公积金 但可以:

1 有继承人时:获得全体继承人授权后 以继承人名义或受委托方式提取2 无继承人时: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 可依法直接提取并用于遗产管理必要支出

关键要点:无论哪种情形 遗产管理人提取公积金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且资金只能用于遗产管理相关支出 如税费 维修费 不得挪作他用。如有争议 最终需通过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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