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判决“居住权”设立但未办理登记,判决书能否作为提取公积金用于该住房消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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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5-12-30 13:47

上海法院判决居住权未登记能否提取公积金?本文详解民法典居住权登记生效规则、上海公积金提取法定条件,分析未登记居住权的法律效力,明确判决书不能作为提取凭证的核心原因,提供办理居住权登记、签订租赁合同等实务解决方案,助力了解上海公积金提取与居住权相关政策要点。

答案:不能。 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不具有物权效力,上海法院的判决书不能单独作为提取公积金用于该住房消费的有效凭证。

一、居住权设立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表明我国对居住权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必须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合同本身有效但不产生物权

未登记居住权人无法对抗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第三人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均认定未登记的居住权不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法定居住权。

二、公积金提取的法定条件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公积金提取的住房消费类情形包括:

购买自住住房的核心要求是拥有房屋所有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核心要求是拥有房屋所有权;支付房租的核心要求是无自有住房且依法承租需租赁合同等证明;支付物业费的核心要求是拥有自住住房所有权或合法承租权。

上海公积金提取政策中没有将法院判决的未登记居住权列为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情形。

三、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分析

虽然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但因未办理登记,该居住权在法律上并未真正设立:

物权效力缺失: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以登记为唯一法定要件

判决的局限性:

法院判决确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合同权利

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不能替代居住权登记

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房屋买受人抵押权人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重点:

提取住房消费类公积金时必须证明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合法租赁权

未登记居住权既非所有权,也非法定租赁权,不符合提取条件

四、实务建议

如果希望提取公积金用于该住房消费,可考虑以下途径:

办理居住权登记:

根据法院判决,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登记完成后,即具有物权效力,可作为提取公积金的依据

若无法办理登记:

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凭租赁合同按租赁住房情形申请提取公积金需符合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条件

特殊情况:

如法院判决明确分割房屋所有权份额,可凭判决书及相关证明按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

五、结论

上海法院判决设立但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其判决书不能作为提取公积金用于该住房消费的有效凭证。未登记居住权不具有物权效力,不符合公积金提取的法定条件。

若需提取公积金,应先办理居住权登记,使居住权依法设立;或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通过合法租赁等方式,获取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权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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