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后,能否同步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 作者:小编
- 发表时间:2025-12-26 14:29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承租人符合条件可提取公积金付租金吗?本文详解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性质、公积金提取条件,区分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共有产权房差异,解答离职封存、异地购房等公积金相关疑问,助力您明晰住房公积金使用攻略。

一、为什么不能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 “只租不售” 原则,其性质是租赁而非产权交易。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或指定运营机构所有,承租人仅有使用权。
官方文件明确规定,上述商品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 “首次” 登记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名下。
承租人在本市购房后,将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必须退出房源。
二、关于提取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若您是租赁(而非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缴存要求:在上海连续缴存公积金满 3 个月。
租赁状态:已按规定办妥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备案。
DK情况:本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DK、无委托提取公积金归还DK等生效业务。
房源限制:仅可提取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三、如何正确理解 “购买” 与 “租赁”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障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承租人无产权,每月支付租金,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另一种保障房类型):可购买部分产权,但不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
总结
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能购买,因此您问题的前提不存在。若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符合条件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若您已在上海购买自有住房,则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必须退出租赁关系,也就不存在 “同步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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